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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12]2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3-2
实施时间: 2012-3-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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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的要求,现将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科学计划、抓好落实。要及时转发新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中税协发[2012]15号),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为了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等级认定工作与年检工作结合进行。
  二、严格控制标准和比例
  各地税协应参照中税协等级认定办法修订本地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从严制定等级认定标准。
  实际认定标准符合中税协建议认定标准的地区,不论是否超过15%的认定比例,均可继续认定新的等级事务所。
  实际认定标准低于中税协建议认定标准的地区,若认定比例超过15%,原则上不得再认定新的等级事务所,允许提高认定标准后再按照程序认定新的等级事务所,或认定更高一级的等级;若认定比例低于15%,可继续认定新的等级事务所,但认定比例不得超过15%。
  三、及时总结和上报认定工作情况
  各地税协要及时总结认定工作情况,找出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等级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最迟于12月31日前)上报中税协(监管部),包括主要做法、突出特点、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认定结果统计表(下载地址:)。
  四、几点要求
  1、合理安排认定时间。认定时间由各地税协自行掌握,尽量避开事务所业务繁忙期,认定工作结束时间务必控制在11月底前。
  2、集团化事务所申请等级的,须首先申请集团化审查,具体规定详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第五章集团化特殊规定。在集团化审查工作结束后,再申报等级事务所。
  3、做好事务所情况上报工作。要及时上报新认定的等级事务所情况,包括事务所基本情况和宣传图片(全部为电子版),以便做好事务所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201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结果统计表(填报示例).xls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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