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4]57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9
实施时间: 2004-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以确定抵缴欠税的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同时填开《申请确认表》(式样见辽国税发〔2004〕161号附件),以确定抵缴欠税的所属期和金额。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辽国税发〔2004〕161号中第五条的规定。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以《申请确认表》和《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通知》规定执行,再根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中确定的抵减2001年5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欠税金额,执行辽国税发〔2004〕161号第六条中“留抵税额抵顶增值税呆账税金时,直接减少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金额”的规定。根据《申请确认表》中确定的抵减滞纳金金额直接减少应缴未缴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 晋地税征发[200 2004/1/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 冀地税函[2004] 2004/1/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渝国税发[2004] 2004/1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广州市亚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 穗国税发[2009] 2009/11/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沪国税流[2004] 2004/10/1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豫国税发[2004] 2004/11/1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 甬国税函[2004] 2005/1/28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 黔国税函[2004] 2004/7/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 冀国税发[2004] 2004/6/2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 厦国税发[2004] 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