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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5]11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8
实施时间: 2005-3-1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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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对象已经失去了确认依据。我省从2005年起,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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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会字[1995]9号 1995/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 深国税函[2004] 2004/11/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 京国税函[2005] 2005/4/3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年检审批 吉国税发[2001] 2001/10/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 2003/9/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首饰购货[加工]管理 云国税函[2005] 2005/4/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 京国税函[2004] 2004/7/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深国税发[2000] 2000/5/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和金银首饰行业纳税评 鄂国税函[2010] 2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