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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5]17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4
实施时间: 2005-9-14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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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认真组织学习,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人负责,切实提高汽、柴油消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做好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企业按照要求报送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报省局,省局将依此建立汽、柴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管理档案。
  三、做好汽、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各市国税机关按季度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评估期间。具体评估方法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国税办发〔2004〕29号)执行。
  四、做好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企业的计划监督管理工作。请对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五、做好油品取样备检工作。各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需取样备检油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取样备检油品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指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做好跟踪反馈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对各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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