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5]18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8
实施时间: 2005-10-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5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为确保我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工作于2006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和做好相关业务的开票、缴退库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及向国库汇总缴纳“两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省局发放票据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两费”票据的种类、用途、填写、管理等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两费”收入的收取、缴退库和会统核算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两费”票据的费用由省局统一负担。“通知”中的有关附件省略。
  四、省局将在今年年底之前下发2006年票证领用存季报表任务。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 2002/5/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函[200 2001/9/19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济工商财发[201 2012/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 桂国税发[2001] 2001/6/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2] 2002/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 鲁国税发[2001] 2001/9/14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65 2001/8/20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 [93]中办发第01 1993/10/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 冀国税函[2001] 20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