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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0]7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11
实施时间: 2010-5-1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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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2009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高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实现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稳定。2010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16.8万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我省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9]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渠道;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大力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就业服务,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主要目标是:
  l.努力使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左右,年底总体就业率达80%以上;
  2.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3.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主要内容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大力实施“岗位拓展计划”,通过政府投资拉动、中小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创业带动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就业见习和应征入伍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1.结合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和我省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拉动就业的作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对接活动,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5000个就业岗位。
  2.发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做好户籍、档案、劳动保障与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权益维护等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帮助2万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3.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在全省新招募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2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聘25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聘用1000名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我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4.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开发l万个社区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力争全省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5.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场地、融资、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重点帮扶500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继续做好机关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全省新招录、招考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万名。
  7.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组织l.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各类企业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8.继续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力争全省应征入伍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2000人以上。
  通过上述多种渠道,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8万个就业岗位。
  (二)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国办发[2009]3号、晋政办发[2009]64号文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充实、细化政策项目,完善政策操作方法,畅通政策落实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实施范围,相应提高标准。
  l.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35号),进一步清理政策性、体制性障碍,落实有关高校毕业生落户、档案存放、职称评聘、权益保障等各项规定。一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其代管档案;可通过所在企业和档案代管机构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可将本人户口落在用人单位或档案代管机构集体户上。二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须与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三是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和就业优惠政策“三个统一”:一是参照本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机关公务员、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二是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保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大额医疗补助的地方,还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负责缴纳单位缴纳部分,并代扣代缴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各项目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三是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3.围绕实施“创业就业工程”,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80号)精神,大力倡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是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的创业咨询和指导服务。二是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出资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公司出资期限延长至三年;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三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8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扩大就业援助政策实施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条件,将家庭困难、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聚居、失业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重点落实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二是对从事社区公益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是落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5.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经授权批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接续工作。
  6.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调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鼓励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大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对网络招聘市场的监管,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2.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五月初到六月底,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会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集中开展“三个一”服务,即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专家开展一次校园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指导手册。
  3.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对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4.做好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各高校要开设相关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在全省组织1万名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和孵化
  基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5.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各地要将全省l.5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动员一批资质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设见习登记窗口,完善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相关政策。
  6.加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 [2009]18号)精神,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工作整体计划,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确保完成1万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援助计划。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和督查。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按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督查活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目标任务完成、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公平就业。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工作,深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报到管理、户籍、干部人事等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会商制度,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进一步落实晋政办发[2009]64号文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生学费l%的规定,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支持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各地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大力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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