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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6]20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
实施时间: 2006-7-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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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效率,防止纳税人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堵塞其他抵扣凭证管理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采集当期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数据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时,应按以下标准录入:
  (一)专用缴款书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四)确保海关口岸代码录入正确。
  二、商贸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申请抵扣前,必须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上签字,方可当期申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时,除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如未有说明均为原件):
  (一)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三)报关入境前的运输凭证,即提单(海运)或运单(空运),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四)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五)通过委托报关方式进口的纳税人,除报送上述1、2、3、4项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要有双方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名章或签字。
  (六)采用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方式的纳税人,除报送上述1、2、3、4项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外贸企业开具给进口商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银行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不能够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暂不予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应对该笔业务做进一步调查,经核实无误,由主管局长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上签字后,方予抵扣。
  四、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海关完税凭证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纳税人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属于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员是否签字,同时进行清单、申报表附表和计算机系统采集数据的即时核对,确保一致。
  五、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培训辅导,相关税务人员要了解进口业务的基本流程,熟悉海关单证的匹配及对应关系,掌握海关完税凭证的格式、版别、内容、代码的含义,提高税务人员辨别假票的能力。
  六、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实际,严格、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感,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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