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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2]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4
实施时间: 2012-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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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全省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我省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要求,制定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和培训标准,力争使每个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各类职业培训规模达到200万人次以上。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自身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
  (四)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实训实习场地。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六)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劳动者就业愿望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鼓励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企业在岗职工积极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贯通技能人才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就业培训实名制、网上公示和培训项目质量督导等职业培训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七)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结束后愿意继续学习的学员,可优先转为职业院校正式学籍学员;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采取集中培训形式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适应能力。
  (八)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保证职工每两年至少获得一次职业培训。要依托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实施全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养。
  (九)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大力开展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培训。大力开展粮食生产、果业、畜牧养殖、蔬菜种植、特色产业等技术培训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生产、善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西安、宝鸡、榆林、延安等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改造提升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市级城市,改造提升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改造提升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示范性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教师每两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建立和完善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结合全民创业促就业和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有针对性、多层次的创业师资培训,打造一支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落实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
  (十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切实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加快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积极探索在生产现场并结合业绩贡献进行考核的评价方式。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十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激励作用,省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鼓励和组织各地、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设区市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地区之间职业培训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积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五、加强资金投入和监管
  (十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计其功”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助资金。要加大职业培训各项补助资金的整合力度,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应设立职业教育专款,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给予支持。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在安排职业教育专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时,将技工院校及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十八)全面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规定比例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各项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职业培训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教育、科技、农业、国资、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吸引力,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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