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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1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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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于2011年1月1日起组织实施。为确保耕、契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进行,保证耕、契两税征管业务顺利交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转交接时间及部门职责问题
  我省耕、契两税的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后,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划转交接工作。从2011年3月1日起,耕、契两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此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按照《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方案》的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协调交接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征管业务交接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各市地税部门税收管理一科(处)牵头负责征管业务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尽快完成交接和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2011年3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耕、契两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征管资料与会计核算问题
  对2011年1-2月份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记录的征管资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管,且应满足地税部门查询需要;对此期间已缴纳税款需退库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财政部门应在3月31日前将1-2月份征收的耕、契两税入库数分征收单位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负责耕、契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所征税款进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反映。年底由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分别与国库对帐。
  三、关于登记管理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耕、契两税后,凡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接使用已有的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种登记和其他纳税事宜;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缴纳耕、契两税的单位和个人的类型办理税务登记。
  四、关于征收方式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耕、契两税征管业务后,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或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耕、契两税征收窗口,并与核心征管系统联网,实行直接征收;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由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耕、契两税业务。要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简化办税程序。同时,要加强与国土、房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土地地籍、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等情况与纳税情况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提高征管效率。
  五、关于宣传和人员培训问题
  耕、契两税征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财政、地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做好耕、契两税划转工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各级地税部门要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公告内容(见附件)在当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在财政、地税办税场所以及土地登记、审批和房地产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设立宣传标语,对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进行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征收机关的变更及征收地点、具体政策和征管规定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抓紧组织税收政策和软件操作的学习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耕、契两税业务相关规定和征管工作流程,特别是针对耕、契两税征收的特殊性,对派驻房产、土地交易大厅的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维护地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业务工作的顺利交接,自2011年3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此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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