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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文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26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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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生产自救资金实行息借款,到期归还。借款要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违约金以及还款保证单位。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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