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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09]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6-20
实施时间: 2009-6-2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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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是《审计法》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调查,下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情况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现就省审计厅开展审计工作以及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省审计厅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认真安排审计工作计划。
  1.省审计厅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审计工作规划》、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每年年初向省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2.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函告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据此组织实施。
  3.增加或减少审计项目,需报送省政府审批。
  (二)加快办理审计报告。
  1.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省审计厅要及时以《审计要情》上报省政府。
  2.审计项目完成后,省审计厅应及时向省政府上报《审计报告》及摘要,必要时还要上报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及摘要。
  3.省政府办公厅对省审计厅报送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均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迅速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审阅。《审计要情》可直送省政府领导。
  (三)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1.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省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整改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按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审计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2.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省审计厅。对于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不按规定整改和不按时报送整改结果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审计厅提出意见予以通报。
  3.对于省政府领导在《审计要情》、《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上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4.必要时,省审计厅可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研究处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审计法》,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保护和发挥好审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二、关于国家审计署对我省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明确分工。
  根据审计署对我省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由省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审计对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省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要服从和配合牵头部门的协调。
  省审计厅就审计事项加强对省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分管和联系省职能部门的副省长、副秘书长(以下称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应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明确任务。
  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省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在定性定量方面要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报告;按照边审边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省审计厅要加强与审计组乃至审计署的联系和沟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说明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包括审前调查通知)后,要按照领导批示和通知要求,迅速安排落实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的相关事项,督促省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接受和配合审计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联系和协调工作。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要及时报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并按领导要求,及时汇总、整理和上报反馈意见。
  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要及时掌握审计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审计中查出的主要问题,协调解决与审计组配合和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督促省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三)明确责任。
  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未按规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市、县(市)政府职责。
  审计署对我省开展的审计工作延伸到市、县(市)的,市、县(市)政府在接受和配合审计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等方面,比照省职能部门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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