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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10]1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6
实施时间: 2010-7-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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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关于试点企业评审工作
  试点企业评审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基础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做好工作,对我省顺利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试点企业评审工作,并依照《通知》规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电子名单另行下发)逐项进行评审,准确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通知》附件1),并据此填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表式参见《通知》附件2)。
  请各市局务于2010年7月28日12时前将评审结果(电子名单)上传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同),于7月30日前将经市局主管处(科)长及分管局长签字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及评审情况相关说明上报省局。
  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试点企业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项新业务。因此,各地务必要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防骗税问题发生。
  (一)申报管理
  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在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二)审核管理
  根据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在对其审核时,不再进行相关信息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相关疑点可做人工挑过(具体办法详见《通知》附件3)。
  (三)日常管理
  1.建立台账制度。对试点企业货物出口后210天内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可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在本市范围内建立统一格式的台账,记录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2.加强预警评估和税收函调工作。要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使用查询数据进行分析。凡在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的,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并通过采取税收函调等办法作进一步核实,待问题核实清楚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3.上报试点情况。试点企业出现以下问题的,要随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
  (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此外,各地还应切实加大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的服务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跟踪了解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为试点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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