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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11]2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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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一)“十二五”规划财税政策解读;
  (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讲解;
  (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五)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培训时间
  各市州及省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2011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项工作应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全部结束。
  四、组织实施
  (一)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
  (二)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考评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培训条件,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备案单位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培训市场,检查培训质量,坚决杜绝培训走过场。对未进行备案登记,培训机构达不到预定条件、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单位开展的培训不予登记。各市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我厅将不定期的对各市州、县市区及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
  五、培训要求
  (一)对师资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所聘请授课老师,必须是参加过由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合格师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师资。
  (二)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要求。
  1、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按要求提前一周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和《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备案单位须详细填写以下内容:⑴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情况;⑵会计人员数量;⑶师资力量情况;⑷培训计划;⑸培训时间及课时;⑹培训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培训单位要加强教学场所、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如实记载和报送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确保每个参加培训人员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要认真总结培训经验,听取培训学员和教师意见,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3、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总结材料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凭此记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通过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应对培训班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现场录像或拍照,并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一并提供给财政主管部门,否则,财政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二)近期,我厅将启用新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通过新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凡已参加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湖南财政网”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凡未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新系统内将无法查找本人基本信息,必须先登陆“湖南财政网”完成基本信息采集,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办理登记手续。
  (三)《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可在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hnczt.gov.cn/)“会计之窗”栏目“培训教育”中下载。
  附件:1、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doc    
附件2: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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