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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6]9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8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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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涉税业务问题请示(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涉税业务问题答复 (略)
  二○○六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服务质量,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6]68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大地税发[2004]1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涉税业务解答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涉税业务解答工作是指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基层局提出的关于征管、计会、稽查、税政、法制、发票等涉税业务问题依法予以解释、答复、明确处理意见的解答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局的综合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单位的涉税业务问题进行统一汇总、审定、上报。
  第五条 涉税业务解答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规范、高效以及“个案不答复”、“从个别到一般”、“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基层局提请涉税业务解答时,应进行充分调查、讨论,将个案问题提炼成某个行业、某种经营行为或某种经济类型等共性问题,提出明确的拟处理意见,并填写《涉税业务问题请示》。个案基本情况等书面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涉税业务问题请示》统一使用A4纸打印,字体为仿宋4号字,填写项目包括:提问单位(加盖基层局公章)、编号、请示问题标题、主送处室、涉及其他处室、请示问题的主要内容、拟处理意见、附送资料名称、提问人、提问部门、主管局长或局长、报送日期。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按业务分工将《涉税业务问题请示》分送至主送业务处室及其他答复处室,涉及多个税种的分别报送。
  第八条 市局业务处室应对提请问题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户进行典型调查。
  第九条 市局业务处室应根据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或在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授权的范围内,对请示问题进行答复。答复问题时需下发《涉税业务问题答复》。
  《涉税业务问题答复》统一使用A4纸打印,字体为仿宋4号字,内容包括:答复处室(加盖业务处室印章)、编号、答复依据(文件名、文件号、条款)、答复意见、答复人、处长、答复日期。
  第十条 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政策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在授权范围以外的税收业务问题,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请示,以转发总局批复文件作为答复。
  第十一条 对基层局在执法工作中急需答复意见而总局不能及时答复的,由市局业务处室将有关问题及拟处理意见提交市局执委会审议,由市局执委会明确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对《涉税业务问题请示》予以答复:
  (一)对依据明确、市局业务处室可以直接解答的业务问题请示,应于受理《涉税业务问题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完毕。
  (二)对需请示市局主管局长的业务问题请示,各业务处室应于受理《涉税业务问题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完毕。
  (三)对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问题请示,各业务处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上报请示,并通知提请解答的基层局。
  (四)对提交市局执委会审议的业务问题请示,市局业务处室应于执委会决议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完毕。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处室(含两个处室)解答有矛盾的,基层局应将各处室《涉税业务问题答复》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主送处室,由主送处室牵头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市局主管局长协调统一。如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由主送处室提请市局执委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在市局内部网站ftp://136.24.16.22下建立“业务解答”文件夹,并分设各业务处室文件夹。各业务处室应于答复完毕2日内,将各基层局上报的请示及答复在各处室文件夹内发布。各基层局可随时查阅,同类问题不应再提请解答。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基层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建立《涉税业务问题请示》、《涉税业务问题答复》收发登记制度,并编号归档管理。
  《涉税业务问题请示》按“大地税X(机关代字)X(征管、计会、税政、法制、票证)请〔  〕  号”编号,《涉税业务问题答复》按“大地税X(征管、计会、稽查、流转、企所、财行、个所、农税、法规、票证)答〔  〕  号” 编号。
  第十六条 各业务处室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涉税业务问题请示》及《涉税业务问题答复》送交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政策法规处)备案。
  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政策法规处)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涉税业务问题答复》,应即时通知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应立即通知基层局停止执行,并纠正已执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业务处室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部门业务解答进行汇总,对需下发文件明确的业务请示及答复,按发文体例、公文要求予以规范,并送交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政策法规处)。
  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政策法规处)每季度以“大地税函”文件的形式,下发“综合业务解答”,并在地税网站、《税收政策法规汇编》上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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