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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2-2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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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赣地税发〔2006〕48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的一系列精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公告)以及其他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为3年,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第五条 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实按期申报,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账制不健全,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核定其月营业额。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由主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减免的集体审核工作。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
  第七条 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核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检”制度。
  (一)从事个体经营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后,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一);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出示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后,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岗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要在《支持和促进就业申请税收减免登记簿》(见附件二)上进行登记,受理岗应在接受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传给初审岗,初审岗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制《支持和促进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见附件三),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并退还申请人报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
  (四)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理岗收到申请资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外地协查的可延迟7个工作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县(市,区)局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终审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四)报设区市局备案并通知主管地税分局,主管地税分局凭此对外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终审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减免税的理由,并退还申请人报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五)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由负责审批的单位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第八条 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纳税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经核准可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主管地税机关在发票发售时须加盖“减免税专用章”。
  第十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正常的年检工作机制,年检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申请年度检查,对不参加年检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每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以下有关材料申请年检。
  1.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年度检查申请表(详见附表五);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检合格”戳记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类报送);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类报送);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税分局收到纳税人的年检材料后,应分类整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应着重对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法人和经营地址的变更、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发票领购和使用、减免税等内容。
  年检终结后,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将年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件六)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通知主管地税分局。凡年检合格的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减免税情况,并加盖“减免税专用章”;对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也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六)通知纳税人,说明具体理由,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对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骗税、逃税情况的,要及时追缴税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对辖区内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横向和纵向协查和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减免税需要取得相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请求协查函(见附表七),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协查。对非本辖区人员持有外地《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辖区申请税收减免时,需要调查而在本辖区无法调查的应及时与相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进行联系,发送协查函(见附件七)请求协查,相关县(市、区)市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请求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信息返馈请求方,请求方在收到返馈信息后,要及时给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协查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工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发送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情况信息表(见附件八),同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作为统计本地区执行政策情况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税台账(见附件九),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并按要求统计和定期上报。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本市有关情况填制《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报告表》(见附件十)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检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因纳税人情况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的,地税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对纳税人违反政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要追缴已减免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申请表
  2.支持和促进就业申请税收减免登记表
  3.支持和促进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
  4.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通知单
  5.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年度检查申请表
  6.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年检通知单
  7.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协查函
  8.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情况信息表
  9.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情况登记表
  10.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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