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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1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40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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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含)起,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月31日(含)以前的,仍按1%的标准执行。
  二、省局已通过后台对“纳税事项确认表”中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统一由1%调整为2%。如果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延期缴纳税款时,系统自动带出的税率为2%,受理申报人员应将税率修改为1%。
  三、今年对“双定户”重新核定时,按新的费率进行核定。
  四、各基层局要在办税服务厅指派专人负责政策解答,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短信、电视等多种载体,在辖区内进行广泛宣传。
  五、各基层局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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