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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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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不含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如下:
  一、经与省局沟通请示,为确保养老保险统筹费率更改及时无误,由省局于2011年4月30日前,在征收系统中按规定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
  二、费率调整后,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在征收中执行。缴费单位于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因政策调整原因所欠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须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大厅进行补缴申报,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特别提醒“办税通”用户:请于4月30日后,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前,将安装“办税通”软件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启动“办税通”软件,与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联通,系统会自动对“办税通”中的费率进行调整。完成费率调整后,然后再填写申报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
  如果有不明事宜,可以联系服务商(联系电话:4006123669)。
  四、各基层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知缴费单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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