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2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不含各稽查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如下:
  一、经与省局沟通请示,为确保养老保险统筹费率更改及时无误,由省局于2011年4月30日前,在征收系统中按规定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
  二、费率调整后,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在征收中执行。缴费单位于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因政策调整原因所欠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须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大厅进行补缴申报,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特别提醒“办税通”用户:请于4月30日后,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前,将安装“办税通”软件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启动“办税通”软件,与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联通,系统会自动对“办税通”中的费率进行调整。完成费率调整后,然后再填写申报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
  如果有不明事宜,可以联系服务商(联系电话:4006123669)。
  四、各基层局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知缴费单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 青财社字[2016] 2016/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 琼府办[2007]9号 2007/1/1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甘政办发[2012] 2012/3/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赣府发[2015]52 2015/10/1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吉人社办字[201 2010/9/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 鄂人社规[2012] 2012/6/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哈政发法字[201 2011/12/27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 1999/7/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 深圳市人大常委 1999/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 京人社发[2024] 20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