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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12]18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23
实施时间: 2012-2-23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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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现将《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将紧紧围绕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为基础,以有效解决理赔难问题为重点,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行业深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理赔服务基础建设明显加强,理赔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公众对车险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二是市场秩序继续改善,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有效遏制,行业发展方式不断转变;三是偿付能力监管进一步完善,风险有效防范;四是市场化导向的产品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服务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五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不断扩大,保险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三、工作措施
  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将紧紧围绕会党委提出的“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理赔的监管,促进行业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
  从加强行业基础建设监管入手,以车险理赔为重点,着眼于通过制度化约束、标准化规范、信息化控制及透明化监督,着力构建企业主导、行业支持、市场引导、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理赔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着力促进行业加强基础建设,不断完善理赔服务功能,优化理赔服务环境,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是制定综合治理理赔难问题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治理理赔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具体措施和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各方职责。
  二是召开治理理赔难问题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综合治理工作。于2月份召开保监会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正式启动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
  三是加强理赔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约束。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等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及服务体系。
  四是督促加强理赔标准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加快推进车险索赔单证、理赔服务时限标准、代位求偿制度以及理赔纠纷处理机制等建设工作;督促行业健全理赔基础服务规范和理赔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规范化水平;探索在部分地区试行《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车险理赔服务人员素质。
  五是督促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技术手段控制。督促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接报案、立案、结案及其它关键环节的总公司或区域化集中管理和监督;继续推动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
  六是督促加强透明度建设,强化多层次监督约束。督促公司及时将理赔服务的标准、程序、时限等对外公开;加强对公司服务质量测评等情况的监测和总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探索建立理赔情况披露制度,将车险理赔服务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加大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公司以及理赔服务投诉较多公司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社会公布。
  (二)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继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研究出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监管办法》。二是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核心内部控制经营规范及经营标准指导性意见,促进行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三是研究制定引导公司加强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监督的指导性意见。四是研究制订非寿险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精算规范。五是健全科学的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向董事会及社会披露力度,促进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
  2.严查重处,提高监管约束力。一是制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全年现场检查工作。将理赔管理不完善、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以及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将车险、农业保险等作为检查的重点领域;将市场份额较大、违规问题较多、整改不力或风险较大的公司作为重点对象。二是继续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立案在上,检查在下”的办法,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情况与总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及其任职资格挂钩、与公司申报新产品及其开展的业务范围挂钩、与公司的机构批设等许可事项挂钩。三是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提高监管震慑力和有效性。
  3.继续加强法人及高管监管。一是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经营预算、绩效考核等情况监测,并对问题公司进行监管质询及提示,加强窗口指导。二是完善向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长通报制度及列席董事会股东会制度,强化公司出资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与监督。三是完善高管任职前法规测试、谈话和外调制度,完善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制度及处罚信息披露制度等,督促切实履职尽责。四是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公司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以及风险管控水平挂钩,引导公司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五是完善与保监局会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防范风险力度,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
  一是继续强化资本充足性的刚性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核心资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资本金、缩减业务规模、缩减费用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资本杠杆率过高积累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场的措施。二是继续加大准备金充足性监督。健全准备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相关数据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确保偿付资金充足。三是不断加强分类监管。重点抓好CD类公司、业务规模前十位的公司、农险业务规模较大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四是加大再保险监管力度。出台《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规范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建立再保险合同信息监测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探索建立行业共保信息共享机制,防范共保业务风险;完善外资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监管,防范风险跨境传递。五是探索“逆周期”监管。指导保险公司结合实际开展压力测试、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摸清风险状况;研究平滑经营波动的制度和机制,妥善处置有关公司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四)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着力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1.稳步推进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将分步骤、分阶段,渐进推进、稳步实施。一是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二是推动行业协会完成车险协会条款、纯损失率以及折旧率的拟订工作。三是推动行业协会完成代位求偿机制、投保理赔告知制度、纠纷处理机制等相关基础配套工作。四是下发文件,全面部署实施车险改革工作,确定进度安排,明确各方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五是督促公司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新老产品更换以及系统的调整,确保改革平稳运行。六是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稳步推进销售模式的改革创新。引导和鼓励财产保险市场主体加强对新渠道、新模式的探索,促进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发展。
  3.改进财产保险产品监管。研究建立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制度。
  (五)切实推动重点领域业务规范发展,着力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加强协调推动力度,不断拓宽行业发展的空间和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和能力。
  责任险方面,一是继续扩大相关领域的试点范围,与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推动试点、扩大范围;二是制定工作机制,提升责任保险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三是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农业保险方面,一是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二是抓好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控;三是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推进农业保险在设施农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在重点险种、重点区域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五是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体系;六是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险健康发展。
  交强险方面,不断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为交强险健康发展争取政策环境。
  巨灾保险方面,争取政府支持,研究和推动巨灾风险体制建设,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争取国家在立法保障、财政税收政策、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保险业的渗透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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