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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2-2-22
实施时间: 2012-2-22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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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MooreStephens):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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