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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非[2012]7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12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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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2009年我省下发了《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5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令235号相关规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按照省政府令235号第六条: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此类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此类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征收部门按上述征收标准依法追缴入库。
  二、对符合国家及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的,要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56号)和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非[2006]252号)的规定,由排污水单位或个人于每年年末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下一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市财政局于次年1月组织市物价局、市城建局、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对收到的减免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由联合审核单位共同下文予以确认。城市污水处理费联审工作每年一次。凡未经联审确认的,一律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附件: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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