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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非[2011]125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6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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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非【2011】10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财综【2011】104号文件中规定的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及我市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等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征。其中,贸促会证明书费、土地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等已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大政发【2009】6号)等文件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执行相关政策。
  二、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做好宣传、监管及预算安排等工作。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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