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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审办发[2005]34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5-9-9
实施时间: 2005-9-9
失效时间: 2009-1-16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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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和成效,更好地发挥授权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
  第三条 安排授权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以整合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为目标,注重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配合和协调,逐步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加强对中央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分布在基层的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必要时由审计署统一组织或以其他形式安排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
  第五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下同),由省级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明确授权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思想、拟授权范围或行业、选择被审计单位的原则和要求等。省级审计机关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选定审计项目,于1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交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拟安排项目的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范围和重点,审计的组织分工等事项。
  第七条 审计署收到省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的文件后,由办公厅统一汇总,进行综合平衡,并征求相关业务司、派出机构意见,形成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审计长会议研究审定后,正式下达省级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确保在当年完成,并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署报告审计结果。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署申请调减计划。
  第九条 地方审计机关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相关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上,遇有政策界限不清,或与被审计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报告审计署,由审计署有关职能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由审计署统一提出处理处罚的原则。
  第十条 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授权审计项目时,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作出审计决定。省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相关审计文书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正式印发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抄报审计署。
  第十一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审计署报告,由审计署转送有关部门查处,或以《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形式上报:
  (一)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
  (二)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涉案金额较大;
  (三)影响国家重要宏观政策执行的重大问题,涉及金额较大;
  (四)其他性质特别恶劣,金额巨大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案件。
  第十二条 省级审计机关制发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时,应当抄送审计署及其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审计终结后,对涉及多个被审计单位的行业性授权审计项目,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审计成果,编制授权审计综合报告报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保存。
  第十四条 授权审计项目可以参加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组织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成果等进行考核和重点抽查,并通报考核和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发生以审计权力牟取私利问题的,审计署暂停对其授权并限期整改。因审计人员失职、渎职或故意行为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审计署有关授权审计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略)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办发[2009]11号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9/1/16 
实施时间: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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