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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优秀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审办发[2010]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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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审计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审计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投资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对外公告(按要求不予公告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除外);
  (二)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审计项目能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体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
  (四)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五)审计项目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投资效益审计、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有明显成效和创新;
  (六)审计结果在促进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投资效益和维护财经法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参加评选的投资审计项目应由参评项目在评选年度内完成并按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投资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
  (四)审计人员违反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 优秀投资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项目参与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优秀投资审计项目的评选以项目为单位,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以检查投资项目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云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投资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并负责制定、修改评选办法、评分标准,确定评委人选,对优秀投资审计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厅投资处、办公室、法规处、金融处、涉外处、企业处、人事处、监察室、党办的一名负责同志参与此项工作;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投资处)负责日常工作。
  制定的评分标准要突出投资审计特点、内容、绩效审计、结算核减等事项。
  第八条 参选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评选年度内本单位参与审计厅完成的投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和自评,择优推荐2个投资审计项目参加评选,并将优秀投资审计项目推荐表、自评表、审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于规定时限前报送云南省审计厅,凡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推荐的投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优秀审计项目侯选名单,并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评选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如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评选后发现有重大失误的,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委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优秀投资审计项目评选结果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列,经评选小组审核后,提出评选意见,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同意,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云南省审计厅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投资审计项目评选,并对获得优秀投资审计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推荐的投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已经评为优秀的,取消获优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获奖的优秀投资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投资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优秀投资审计项目评选结果将作为我厅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依据之一,对不能胜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将予以淘汰。
  第十四条 优秀投资审计调查项目的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云南省审计厅监察室对优秀投资审计项目的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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