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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审发[2009]13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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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省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更好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统计工作的意见》,规范我省审计统计工作,确保审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三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厅办公室归口管理。省审计厅主管全省审计统计工作,审计厅各业务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各州(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所辖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四条 省、州(市)、县(区)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审计统计工作程序。
  第五条 审计厅各业务处、各州(市)、县(区)审计局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审计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计算机、法律法规、审计业务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对兼职统计人员,工作安排上应以审计统计工作为主。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和管理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是审计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统计数据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调研、收集、整理有关情况,草拟审计统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做好审计情况报表、审计统计台账的上报工作,撰写审计统计分析。
  (三)为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发挥审计统计监督作用。
  (四)组织开展审计统计工作经验交流、统计工作调研,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五)做好主要统计指标(含审计单位数、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对财政的贡献、审计结果开发利用情况)的量化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检查、考核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八条 审计统计软件应用是审计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统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搞好统计软件的应用和硬件配备,为深化统计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第九条 审计统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及时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二)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中的数据资料,应用审计统计软件,核对审计统计台账,生成审计情况报表,保证数出有据,并负责本部门审计统计资料的备份建档。
  (三)认真核对审计情况报表中反映的审计单位(项目)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四)有权要求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的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改正不准确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五)主动向审计组长了解后续审计执行情况,并将已确定落实的情况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
  (六)按季度上报审计综合统计分析及审计专题分析报告,及时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
  (七)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的同时,项目主审或由审计组组长指定专人填制审计统计台账和移送情况登记卡,发送本部门审计统计人员;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并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指标数据必须按照审计署《审计情况报表编报说明》要求填列。
  (二)审计组应在《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发出后90日内,了解审计决定等的执行及采纳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统计人员。
  (三)审计组应主动向统计人员提供撰写统计分析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四)审计组在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时,应参考审计署《审计情况报表编报说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使审计结果与统计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审计统计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和通报审计统计资料时,应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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