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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审发[2009]4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9-3-24
实施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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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严格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形象,《云南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经2009年3月16日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1.审计组项目审计廉政承诺书
  2.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公告
  3.云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组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公告
  4.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反馈意见卡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反馈意见卡背面)
  5.审计组执法执纪情况小结
  6.云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廉政档案(封面及目录)
  7.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廉政回访民意问卷调查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纪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依法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审办发〔2008〕143号)精神,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开展的与审计有关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审计组应严格执行项目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无故延长审计工作期间。
  第四条 审计人员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或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审计人员实行住宿费用自理。因特殊情况需在被审计单位宾馆、招待所住宿的,须据实支付费用并索取票据。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形式的补贴或代为支付。
  第六条 审计人员无论是否在审计期间,均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活动和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否则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须向厅监察室做出情况说明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机关或其他人员转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在异地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途中,审计人员发生的伙食费按外勤经费标准支付,住宿费在外勤经费标准内据实支付。
  第九条 在昆明市市区内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尽量实行送达审计。必须驻点审计的,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外单位抽调审计厅的人员协助有关工作且统一负担差旅费的,被抽调人员不执行审计外勤经费标准。
  第十二条 抽调参加由审计厅牵头组织的审计、审计调查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同时执行审计厅制定的外勤经费标准,费用由审计厅承担。
  第三章 审计纪律告知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公告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审计结束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公告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点公告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审计小组、驻厅监察室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审计组出点公告内容:
  (一)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包括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各项经费自理情况
  (二)审计小组、厅监察室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审计纪律公告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公告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公示。
  第四章 审计纪律承诺和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组长对项目审计期间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及审计组报销外勤经费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长应当向驻厅监察室作出廉政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出点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反馈意见卡》,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反馈意见后寄(送)至驻厅监察室。
  第二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填写《审计组执法执纪情况小结》,向本处室负责人和驻厅监察室书面报告。《审计组执法执纪情况小结》应存入审计项目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执法执纪情况小结》的内容包括:审计纪律告知和执行情况、审计执法情况、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情况等。
  第五章审计廉政回访检查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结束后,由监察室、办公室、法制处共同组成回访抽查小组,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方面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组执法和工作效率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执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审计廉政回访的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审计项目的15%。
  第二十五条 回访结束后,检查组应写出书面结论,向厅党组报告并向审计组所在处室反馈。书面结论应存入该项目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参考内容。
  第六章 审计项目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计项目廉政档案,作为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处室考核奖惩、审计人员评先选优和调整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廉政档案内容:
  (一)审计项目廉政承诺书
  (二)审计组出点执行纪律情况公告(复印件)
  (三)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情况报告
  (四)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反馈意见卡
  (五)审计组项目预算审批单(复印件)
  (六)审计组审计经费报销单(复印件)
  (七)审计组执法执纪情况小结
  (八)审计项目回访检查报告
  (九)审计项目检查问卷调查表
  (十)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廉政档案由驻厅监察室负责保存。
  第七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审计纪律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审计组长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厅机关通报批评。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须如数退还,相关处室负责人和责任人须登门赔礼道歉。
  第三十条 发生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分析原因,向厅党组做出深刻检查,由厅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带头违纪,或发现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审计职权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驻厅监察室是监督和追究违反审计纪律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的反映、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可能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程序立案调查。
  第三十三条 驻厅监察室应加强对审计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不调查、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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