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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办发[2001]4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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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31日
  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号政府令》以及其他有关干部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安排、先审计后任用”的原则。特殊情况,经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也可先离岗后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1、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省级各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2、各地、州、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行署)、政协的领导干部,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处)长、安全局(处)长;
  3、省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4、省委、省政府决定审计的其他省管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亲自办理或组织、指挥、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其下属或他人办理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批准或同意下属单位或人员办理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和在其管辖范围内,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办理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法定的例行审计,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晋升、转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对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重大经济责任问题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计划,提交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抄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然后由省委组织部向省审计厅出具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省审计厅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七条 省审计厅在收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当及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省审计厅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省审计厅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方面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由省审计厅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省审计厅。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手段所限,无法实施审计时,由省审计厅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意见基础上,省审计厅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定审计报告,依法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依法处理,作出审计决定,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行使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分清其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省审计厅向省纪委、省监察厅提出处理建议并予移交;需要立案审查的,报经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后,报省委批准,由省审计厅移交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省审计厅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经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后,报省委批准,由省审计厅分别移送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立案查处。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提出任免等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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