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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国税函[2011]132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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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湖区、西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南昌县、新建县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函》称:为开拓南昌区域市场,该公司在我市东湖区、西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南昌县、新建县开设了24家直营连锁机构,连锁总部设在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各直营连锁机构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该公司申请对开设在我市各县、区的直营连锁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直营连锁机构增值税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各直营连锁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税款分配,级次划解,年终清算”的纳税方法。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当期增值税税收分配比例后按各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进行税款分配,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各分支机构属地国库级次分别填制税收票证划解税款,年度终了后由市局组织税款清算。
  二、税款计算
  (一)各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商品均由总机构统一采购和配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各分支机构为经营而发生的水电费、运费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支出,必须以总机构名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二)总机构按月汇总本部及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去当期汇总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后得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按当期汇总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15%)扣除后得出当期可分配应纳税额。当期可分配应纳税额除以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得出当期增值税税收分配比例。再以各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乘以当期增值税税收分配比例进行税款分配。
  (三)计算公式: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当期可分配应纳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1-15%)
  当期增值税税收分配比例=当期可分配应纳税额/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配增值税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当期增值税税收分配比例
  三、纳税申报
  (一)总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通知明确的方法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及当期增值税税收分配比例,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税款分配,同时编制《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区(县)分支机构销售统计表》(附件1)、《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应纳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东湖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总机构当月申报情况及《分配表》注明的应分配税额,分别按东湖区支库、西湖区支库、青山湖区支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库、红谷滩新区支库、南昌县支库、新建县支库等收款国库级次填制税收票证,总机构凭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的税收票证到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三)以上时限规定,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四、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按属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对原未在实际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的直营连锁机构,自本通知下发后,按税法规定恢复属地管辖。对设在同一县、区内的各分支机构,为方便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指定由一个税源管理科进行日常管理。
  (二)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所需发票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领,并按规定设置开票点及安装税控开票系统,各分支机构的发票使用情况同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监管。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间跨县、区移送货物,仅作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
  (三)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汇总核算、统一纳税及税款分配的管理,确保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利益不受影响;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核算收入真实、完整的情况下,确保发票使用的规范。同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日常征管中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如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税款分配时,应及时上报市局。
  (四)对于总机构在南昌市范围内继续新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凡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条件的,应书面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后可按本通知执行,未批准应按属地原则申报纳税。
  (五)年度终了后,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展增值税清算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区(县)分支机构销售统计表
  2.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应纳增值税分配表
  3.江西省博士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531807)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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