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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11]20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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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对税收工作特别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支持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税收征管体制和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税收工作中协税、护税、代理办税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依靠和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贯彻落实好《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以下方面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予以支持: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四)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良好的,可以减少和避免重复检查。
  (五)应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并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鉴证: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6.技术开发费扣除的鉴证;
  7.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
  8.个人所得税及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证;
  9.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10.社会保险费的鉴证。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可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申请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当年亏损额 10万(含)以上或连续3年亏损;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退抵税款5万元(含)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年度申报;
  6.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业务;
  8.连续3年未经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检查结算税款;
  9.企业重组;
  10.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四)其他业务范围:
  1.对有些专项涉税项目、纳税评估、涉税司法鉴证等,可由政府购买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
  2.对于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完成有困难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3.对纳税人税负异常,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书;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5.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培训班、办税员业务培训班等;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涉税业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市国税局、地税局是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对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的重要职责。通过建立定期议事制度,研究与磋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委托,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直接负责对全市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在市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基层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征管部门)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协调联系部门,负责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日常监管、指导工作,接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分管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的领导为当地分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领导,基层税务机关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征管部门)负责人为注税监管工作责任人,要在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征管部门)确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和经办有关工作。基层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具体实施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的行政监管办法和措施,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了解掌握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依法、规范执业,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年检工作;定期联系和指导事务所的工作,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行业宣传,协调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共同营造行业和谐执业环境;按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行业协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管理的主导作用,要配合税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自律机制和制度建设,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格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营业务,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办理,加强监管,对违犯上述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为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维护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行业的市场秩序,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每年要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注册证书》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定期将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向社会公告。对年检不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或涉税服务文书,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核要求和审核重点,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要强化法律责任,增强行业责任风险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建设;要加强对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抽查、专项检查、年检等形式,推动执业质量不断提高。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以行业相关业务准则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执业质量低下,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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