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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1]17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11
实施时间: 2011-6-1
失效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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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财政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价服字[2013]203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6-26
实施时间: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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