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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12]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8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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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发票的管理,配合省局“发票管家”软件的顺利推广,我市决定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2年4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
  二、使用范围
  发票于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时使用。
  三、发票式样
  (一)《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由三联组成,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每本发票50组,规格为250mm×90mm,32开。采用60克防伪彩纤纸印制,发票票面采用黑色油墨印制,带绿色底纹;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橙红色(发票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票样)。
  (二)发票为定额发票,设有六种面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四、旧版发票的使用
  我市停车场原使用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2012年4月1日后不再印制,基层局及纳税人库存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在2012年4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不予缴销。
  五、相关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对本局库存的《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在报送2012年2季度发票印制计划时将《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市局,发票销售价格为4.16元/本。
  (二)各基层局要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做好发票使用的宣传工作,确保本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了解相关文件精神,保证辖区内停车场发票的用量。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的管理,把发票管理和发票检查结合起来,确保我市停车场使用发票顺利、平稳的过渡。
  附件: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票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辽宁省沈阳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票样.jpg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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