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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确认山西省创业就业基金会等3家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税[2010]3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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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晋财税〔2009]23号转发)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对山西省创业就业基金会、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确认,上述基金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定条件,纳税人通过山西省创业就业基金会、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西省创业就业基金会、山西省西山慈善基金会、山西省孝义市扶贫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捐赠票据的印制、领用、核销等管理,应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为确保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性,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向没有经过国家或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基金会、慈善组织的捐赠,不得被认定为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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