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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审发[2010]4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0-4-15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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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云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我厅2010年7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将按本办法进行进度管理,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当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厅法规处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效能政府”建设四项制度的要求,加强审计项目成本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审计厅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文书,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三条 厅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全过程,包括审计实施、征求意见、复核审理、文书审核、送达文书等环节,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审计实施(包括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控制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㈠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安排审计组成员3-5人。
  按审计总金额,即被审计单位年末资产总额、年度支出总额、以及延伸审计中涉及的资金总额之和确定审计控制时间。其中:
  审计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审计总金额在2000至5000万元之间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审计总金额在5000万至1亿元之间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审计总金额在1亿至2亿元之间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
  审计总金额在2亿至5亿元之间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审计总金额在5亿至10亿元之间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35个工作日内;
  审计总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
  ㈡财政审计。
  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安排审计组成员3-5人。
  ⒈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其中:省财政25个工作日内、省地税25个工作日内、省国库10个工作日内。
  ⒉省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参照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控制时间。
  ⒊州(市)级财政决算审计,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其中:州(市)财政15个工作日内、州(市)地税15个工作日内。
  ⒋专项资金审计,按所涉及资金总额,参照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控制时间。
  ㈢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安排审计组成员5-7人。
  ⒈州(市)主要领导、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⒉省直部门、省属院校及其他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原审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20%的实施时间,不再单独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定控制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㈣投资项目审计。
  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安排审计组成员4-6人。
  按投资完成额确定审计控制时间。其中:
  投资完成额在5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投资完成额在5至10亿元之间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
  投资完成额在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㈤绩效审计。
  ⒈在开展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投资审计项目中,仅涉及部分绩效审计内容,且不单独出具绩效审计报告的,在原项目控制时间的基础上,增加15%的实施时间;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进行全面绩效审计,单独出具绩效审计报告的,在原项目控制时间的基础上,增加30%的实施时间。
  ⒉单独实施的绩效审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时效要求确定审计组人员数量和实施控制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㈥其他审计项目。
  各部门承担的前沿性、创新型的审计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时效要求确定审计组人员数量和实施控制时间,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一级复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由法规处组织审计听证。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与所有项目资料一起报审计组所在部门。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项目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复核,并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填制《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见附件1),一并报送法规处审理。
  审计报告需召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报送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法规处应当在收到审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理工作。如遇重大项目、集中成批处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审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主要事实不清、审计证据或其他提交审理资料不足,要求审计组或所在部门补充完善时,补充完善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法规处审理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完善修改,并将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报办公室核稿。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各部门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工作,并报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厅领导签发后5日内将审计结果类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结果类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后5日内,完成《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并经所在部门、办公室和法规处审核后报监察室备案。
  各审计组报销审计外勤经费时,须向办公室提供审核后的《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审计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项目人员数量和各环节的控制时间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执行。
  现场审计环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审计人员或超出控制时间的,由审计组在审计实施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表中予以说明,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项目各环节的控制时间,是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各相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应当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本环节的时间。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厅机关各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办公室和法规处配合检查并将其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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