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强险营业税征收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10]7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粤财预[2010]223号)规定,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为做好交强险营业税征收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集中系统征收品目调整问题
  从2011年1月1日起,大集中征管系统将在“金融保险营业税”下新增加“交强险营业税”和“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品目,以便征收前台录入综合申报表及网报的纳税人选用。请各单位做好对保险公司的纳税申报宣传辅导工作。
  二、关于企业已缴纳交强险营业税的调库问题
  由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9月(按季申报的情况)或2010年1月至11月(按月申报的情况),保险公司已经缴纳“交强险营业税”但按“101030399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科目征收入库的,需由地税主管征收机关通知企业根据企业明细账簿统计出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已经缴入国库的营业税,地税部门以此作为更正调库的依据,将其由“101030399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科目调整到“101030301交强险营业税”科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购买2016年交强险的纳税人车船 2016/1/8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过渡期内有 保监产险[2006] 2006/5/31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 2006/8/21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6] 2006/6/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独申报交强险营业税的通知 20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