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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1]100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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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财综〔2011〕104号文件中涉及我省管辖范围内免征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农机监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等文件中所规定取消和停征的涉企收费继续执行相关政策外,其余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一律予以免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也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擅自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二、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实确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涉及的小型微型企业,对照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于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因免征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确保其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和网络,向社会公布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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