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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1]27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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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规定和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放标准。将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5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40元。
  二、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让失业人员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保险基金调剂工作,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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