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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18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8-9
实施时间: 1994-8-9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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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财预字[1994]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预字[1994]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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