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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2]14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2-10-5
实施时间: 1992-10-5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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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吉林、云南省、内蒙古、广西、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函[1992]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1号《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和国函[1992]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上述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博乐市,塔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东兴镇,云南省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再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报请国务院明确:在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准予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2年10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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