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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8]14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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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办税服务厅标识采购要本着效率、节俭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不得擅自变更标识元素。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标或自行采购的方式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采取跟标的单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纳税服务处下发的《关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采购拟跟标的通知》(见附件)跟标采购;自行采购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识制作工艺和相关材料要求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具体制作工艺标准到省局内部网站“下载中心”—“其它下载”处下载。
  三、各地的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全省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进行检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标识采购拟跟标的通知(20080319)
  拟跟标地税机关:
  一、准备对办税服务标识采购拟跟标的,请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采购公告栏中的分别于3月14日和3月17日公告的3家中标单位自行联系洽谈。
  二、有关办税服务标识文件见总局FTP征管司项下纳税服务处文件夹中《办税服务厅标识紧急通知》(20080318补充版)
  三、有关采购事宜详情联系电话总局采购中心采购二处010-6341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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