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综[201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9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决定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1、交通监理收费。
  2、门牌、幢牌工本费。
  3、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4、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6、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二、相关要求
  1、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鲁政办字[2015] 2015/1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 沪国税征科[201 2011/2/1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发改收费[201 2013/1/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5]18 2015/10/23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辽财非[2015]38 2015/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黑政办发[2014] 2014/8/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2 2011/1/2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12]21 2012/12/27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10]60号 2010/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 冀财综[2014]97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