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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汇[2012]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1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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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2011年福建省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代理制是改进外汇管理服务,为贸易投资提供便利的重大改革。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办理年检,包括代为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审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不仅减轻企业负担,增加注册会计师业务源,而且提高了外汇年检参检率和年检质量。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外汇年检工作,继续推进外汇年检代理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办理外汇年检及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基本信息及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执业守则规范,做好外汇年检工作。
  二、接受委托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与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不得为同一个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企业年检基本信息、经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电子数据。
  三、外汇局各支局应继续高度重视外汇年检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外汇年检代理制工作。如企业年检基本信息和外汇收支情况表数据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四、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www.safesvc.gov.cn)下载FDI系统“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端口”软件(以前年度已经下载安装客户端口软件的,该软件仍可继续使用),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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