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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1]1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1
实施时间: 2011-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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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相关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1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矿山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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