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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审发[2004]4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4-6-18
实施时间: 2004-6-18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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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局: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审计工作程序的主要环节,是整个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实施和取得成果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审计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可行性、科学性,更好地发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四川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四川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的科学、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本级自定的审计项目计划、党政交办及委托的审计项目计划、授权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厅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省厅审计项目计划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综合信息处。市(州)、县审计局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参照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立项,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突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党政领导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予以确定。不得无依据立项、无计划审计。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协调,合理均衡”的原则,避免重复监督,杜绝随意性。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省厅管委会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意见,下发省厅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按指导意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于10日内报送综合信息处平衡汇总,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初稿》,然后在年底前由厅审计管理委员会协调,并送厅办公会议研究修订,次年初提交全省审计工作会讨论;会后15日内将正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发各业务处、局和各市、州局执行。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写要素,统一组织的行业性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项目重点计划,应具备下列要素:1、立项依据;2、审计项目任务量(安排到省本级、或市、或县,以及相关下属单位);3、审计时段范围(安排到哪年度);4、审计重点;5、审计完成时间。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是指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完成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按审计署的审计工作方案实施。省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有关业务部门参照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报批;有关业务部门在编制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注意听取下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在提交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时,一般应同时提交按规定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
  各市(州)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执行。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九条 本级自定的审计项目计划,是指由本级审计机关制定并由其独立完成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本级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实施该项目的业务部门提出,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报批;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项目计划时,对立项依据、审计范围、时间进度等应一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交办及委托的审计项目计划、是指本地党委、政府、或组织、纪检部门交办委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交办及委托的审计项目计划,在年初安排计划时已明确的,由实施该项目的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要求提出立项,纳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执行中接受的交办、委托事项,由实施该项目的业务部门提出并报经分管厅(局)领导同意,由计划管理部门办理计划追加手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年初安排计划时可以明确项目数量,但未明确具体对象的,可按项目数量和执行单位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授权的审计项目计划,是指上级审计机关根据下级审计机关的申请和工作需要,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对中央和省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授权审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核、分级报批,一年一定的原则。
  各业务处(包括市州局),应于12月底前向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授权审计项目申请报告。厅综合信息处一般在次年初会同相关业务处集中审核一次,按审计对象管辖级次分别报审计署或厅业务分管领导和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
  授权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后统一签发。省厅统一组织实施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点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涉及到中央、省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般不再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立项依据以审计项目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备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审计业务处和市(州)审计局要拟定各个项目的具体审计单位数量,填报《四川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表》(备案),3月上报综合信息处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变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变动的,由原提出计划的业务部门说明原因并报经分管厅(局)领导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手续。项目计划的变动每年10月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进度。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审计通知书要报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会签。
  各审计业务处和市(州)审计局2--4季度应于季末向省厅综合信息处报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度表》;年终应提交全年审计计划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报告的重点是计划管理、执行进度、审计主要成果、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考核。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本级制定的审计项目计划、党政交办及委托的审计项目计划、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年终考核。省厅对各市州局只考核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即署定、省定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审计项目和被审计单位数据库,认真对审计项目计划日常的检查落实,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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