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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04]4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4-1-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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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发放常效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2004年我市将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补充资金做实个人帐户,并对改革成本不足的特殊困难国有企业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给予一定补充。然而,近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错误理解政策,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拖延不缴,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了解政策,增强缴费意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补充资金做实个人帐户是对当期个人帐户的一种补充,不是对企业以前债务的减免。同时,财政转移支付是对改革成本不足的特殊困难企业的特殊政策,不是试点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因此,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缴费意识,消除依赖财政转移支付思想,不仅要保证当期各项保险费的缴纳,还要按还款计划偿还企业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然后才能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保证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二、积极筹措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故意拖欠行为。对于能够正常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而不缴纳,或人为地延长偿还欠费时间,不予享受各项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一律不予减免。
  三、破产企业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欠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退休的,企业须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时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
  四、企业改制成本不足需补充改革成本时,要建立严格的标准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从保证和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改革验收时首先要审查改革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凡有能力缴费而不按时足额缴纳,钻政策空子的,要予以新闻曝光,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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