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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10]6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0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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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60号) 的要求,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积极行动,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临时停产的矿井未进行鉴定;开采多层煤的矿井未进行分层鉴定;部分企业以《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代替《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等。因此,为了继续做好我省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检验鉴定工作
  (一)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豫地税函[2009]160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
  (二)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本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煤炭开采企业(逐矿井)多层开采的,应按开采煤层分别出具《煤炭检验报告》。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煤炭开采企业,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炼焦用煤。包括:气煤、气肥煤、肥煤、1/3焦煤、焦煤、瘦煤。本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焦煤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地税函[2012]29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8-31
实施时间: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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