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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10]12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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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我国正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战略机遇期”以及全面小康建设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加强高收入征管当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以此为契机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突破口,带动整个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着力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举措。在现阶段,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意义重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加强内外部的宣传辅导,通过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服务热线、“税收宣传月”等多种场所、多种渠道发布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取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配合,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的氛围,使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到实处。
  三、调查摸底,夯实税基
  摸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总体工作要求,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调查的范围及重点具体包括各高收入行业中现有企业单位数量、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支付个人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对象、每个行业中个人收入较高人员类别和收入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对于高收入个人,着重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途径掌握当地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类别、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数额、以及这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纳入重点控管范围。各地调查摸底情况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地税机关工作考核体系。对已经上线运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单位必须全部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将对申报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和申报不实不详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是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地税函[2009[118号)的要求,按规定时限完成实施目标,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总局集中。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地税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不断扩大高收入个人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监控能力。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做好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工作。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稽查出的典型案例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和震慑力,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及时对申报人员建立资料档案和台帐,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对比和分析,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进行高收入个人变动情况的跟踪调查,实施动态管理。
  四、突出重点,强化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要加强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时间和数量,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要加强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办、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的合作,主动与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积极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要加强对房屋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管理措施,争取得到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配合,做到“先完税后办证”;不断探索个人住房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4.要加强对拍卖所得的征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本地区的上市、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资单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全面清理检查,对具有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2.要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要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要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要加强建账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要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对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抓典型,年底每个省辖市局要上报省局2个此类典型案例。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如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总额少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数额的,对差额部分应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加强对各类私人办学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1.加强与教委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使办学者在取得办学资格的同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加强源泉控管。
  2.严格票据管理制度。对使用从商店购买的复写收据进行严肃查处,从而准确掌握办学机构的应税收入情况,把私人办学单位置于地税机关监控之下。
  3.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搞好支付个人应税收入办学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对没有扣缴单位和从两处取得收入的个人要加大自行申报宣传力度,对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六)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制定出台的《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函[2007[179号)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一要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商务、外事服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在我省任职服务的外籍人员基本情况;二要加强与文化、体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境外团体、个人来华演出、比赛、表演审批情况,并通过演出场所、演出公司或经纪人,获取有关演出合同资料,做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三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国公司、个人来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作业或建筑工程设计的相关情况;四是加强与教育、科研主管部门的联系,了解来华从事教育、研究人员的基本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国税局核对每一季度售付汇发生情况,形成部门协作、多方控管综合治税格局。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岗位职责、受理时限、具体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我省境内企业服务贸易等项目项下的售付汇情况。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对企业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证明提交的资料,要统一集中管理,并建立《向国外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开具情况登记台帐》的电子文档,详细记录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涉税合同类别、涉税业务入库税款情况等。对同一个合同分次付汇的情况,要详细登记付汇单位名称、合同号、付汇总额、付汇金额等内容,切实加强售付汇凭证审核的便捷性和有效性。通过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努力做到精细管理,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五、纳税评估,专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地税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省局《意见》中确定的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纳入到全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之中。各地要利用税源调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和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四个数据库信息比对的结果,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稽查,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地税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分别向省局所得税处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1-2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六、优化服务,注重实效
  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依法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在管理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积极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拓宽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做好税源监控。一是与国税部门协作,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中“工资薪金总额”数据,加强信息比对分析;二是与工商部门协作,取得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股权登记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三是与财政部门协作,取得财政代发工资信息,加强政府部门个人所得税管理;四是与房管部门协作,取得个人住房和“二手房”转让信息,加强房屋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五是与人事和保障部门协作,取得在职职员缴纳基本和补充养老保险信息,加强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管理。
  各地应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并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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