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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2-14
实施时间: 2012-2-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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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精神,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在部分城市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1.选择1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一是支持高标准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二是支持部分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
  试点城市主要选取家政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较好,具有符合要求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要求附后),且2009年以来未承担过财政部、商务部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任务及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任务的城市。
  2.选择1个财政部、商务部已支持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但没有支持培育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的城市,重点支持培育2-3家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三、组织实施程序。
  1.有关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申请,连同《试点城市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4),加盖财政、商务部门公章,于2012年2月1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商务厅(服贸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2.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工作基础等因素,拟定我省一个试点城市和一个大型家政服务企业重点支持试点城市,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经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并通过后,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地方配套等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商务部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4.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方案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并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政策之外的相关配套措施,着力打造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现代家政服务网络。
  2.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试点城市商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招标选择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3.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追踪问效。
  各有关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系。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66651297,66651271(传真)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87909176(电话、传真)
  附件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附件2: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附件3:中小专业型家政服企业建设规范
  附件4:试点城市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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