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综[2011]41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5-24
实施时间: 2011-5-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8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哈尔滨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我市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由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市级引导、地方推动、村镇实施”,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第六条 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省市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所在乡镇、村在每年3月30日前向区县(市)环保部门申报,由区县(市)环保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项目实施及治理方案。包括乡镇、村基本情况,乡镇、村的突出环境问题,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区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投资可行性论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项目清单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项目所在乡镇、村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区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励机制,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区县(市)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市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区县(市)财政报账制,区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后,市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要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制度,申报指南、考核办法、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在市环保和财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项目跨年度的在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报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 鄂环办[2013]21 2013/8/23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 青财建字[2010] 2010/4/2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 浙财建[2015]12 2015/9/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环境 粤财工[2014]17 2014/5/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2015/6/3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黔财建[2011]12 20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