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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榕国税发[2010]5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20
实施时间: 2010-8-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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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政审批(审核、备案)(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市局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目标
  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目标是:以县(市)、 区国税局、直属局为单位,将过去分散在各分局、各岗位的审批权从其管理职责中剥离出来:属于审批、审核类事项的审批权集中由税政科统一行使,属于备案类事项和发票类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办理,实现审批方式由“层级化”向“扁平化”转变。同时将税政科的税种评估管理职责剥离出来,归口征管科统一负责。
  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意义
  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是税收征管方式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执法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客观需要。这种新的工作模式主要好处体现在:一是剔除繁琐的环节和重复的劳动,减少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实现对工作程序的统筹优化,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二是将税收管理员从不必要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引导税收管理员回归到税源管理“主业”上,有利于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三是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反复跑的现象,有利于节省办税时间;四是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政策尺度统一,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更加公平的纳税环境和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内容
  根据目前税收审批的实际情况,市局对税收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确定先将73项税收审批、审核事项集中由税政科负责,1项发票类行政许可事项、3项发票类行政审批事项、1项证明管理类事项和50项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类事项集中由办税服务厅办理。按审批类别划分有:认定管理类37项,证明管理类4项,税收优惠管理类59项,所得税抵扣管理类18项,申报征收管理类6项,发票管理类4项;按审批方式划分有:行政许可类1项,行政审批类66项,审核类10项,备案类51项。
  为确保每个项目的审批达到形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统一,市局对每个项目的文件依据、流程、时限、报送资料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具体详见“税政集中审批(审核)业务清单”、“办税服务厅集中审批(备案)业务清单”,并对相关业务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涉及出口退税业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有关岗位设置在税政科集中办理,也可指定其他部门集中办理。
  (二)为了适应发票管理的需要,将目前发票管理类中的专用发票购票申请特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这三项原先需要经过税政科审批的事项移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管理类所有审核审批事项均不再经过税政科进行审核审批。
  (三)各类减免退税审批业务实行扁平化管理,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后直接转税政科办理,取消分局审核环节。根据现有文件对福利企业退税、软件产品、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的规定,税政科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评估。
  四、工作安排
  各单位应于8月25日前研究确定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新旧业务工作的衔接等。市局于8月31日前完成CTAIS文书流程的调整。各单位于9月1日起正式推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涉及到干部审批权限和岗位职责的重新调整,各单位要广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现实意义,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加强对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晰岗位职责,做好业务培训;要根据本单位管征税源、审批工作量的具体情况,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选派政治素质强、税收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充实到税政科、办税服务厅,确保审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对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试行税政集中审批管理后,各单位要重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要运用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提示单、QQ群、短信平台、触摸屏、网站等各种宣传沟通渠道,向纳税人大力宣传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做法、意义,让纳税人尽快了解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具体项目、办税程序、时限、文件依据和所需资料,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税政集中审批管理的基本流程:一是备案类事项实行业务窗口一站即时办结;二是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业务窗口受理、资料内部流转、流程限时办结、文书窗口出具、后续管理跟进”的做法。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不改变纳税人对业务内容的依法准确申报责任;受理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业务真实申报责任。各单位应结合日常核查、纳税评估、执法检查等工作开展核查,通过建立审批管理和后续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1.办税服务厅
  (1)受理备案事项:应做好资料查验工作,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凡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检查纳税人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齐全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资料的,应当场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在备案报告表上签收、注明日期、加盖本机关业务专用印章,同时将结果录入电脑。对备案资料应按类整理、定期归档。
  (2)受理限时办结审批(审核)事项。严格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受理,CTAIS有相应文书的应进入CTAIS流转。受理纳税人资料时应做好资料查验工作(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按月按批次接收,对其他业务事项资料的查验要求与受理备案事项的查验要求相同)。终审后由申请人凭文书受理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批件,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规定办理。税政科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申请。
  2.税政科
  (1)审批中发现确需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预约安排办理时间并告知纳税人准备事项,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批达不到标准的,要告知纳税人具体原因。审批工作完成后应将资料按岗收集、按类整理、定期归档。
  (2)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审批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其他方面疑点情况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传递税源管理部门,以便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后续管理。
  (3)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
  3.税源管理部门
  (1)通过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优惠备案信息、审批信息的比对,监控纳税人是否应履行未履行备案、审批手续,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将审批事项纳入税源管理的内容。发现纳税人虚假申报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提出取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按规定程序取消纳税人减免税优惠。
  4.集体审批事项
  各单位可成立审批审议委员会,或通过其他现有的机构,对重大审批(审核、备案)事项或疑难杂症,实行集体审定制度;对事务性、日常性的审批事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简易程序,以确保审批效率。
  (四)掌握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反馈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加强与市局业务处室的汇报沟通和反馈,将工作进展情况、成效以及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上报。市局业务处室要做好业务指导,帮助解决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开发软件,提供监控和保障
  为了从技术上为税政集中审批管理提供有力监督和保障,市局将尽快开发软件用于目前CTAIS无法受理项目的录入和审批情况的查询,以适时掌握、监控税政集中审批工作情况,实施对审批过程的适时监督,增强审批透明度,促进审批效率的提高。
  此意见下发后,今后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将一些审批、审核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则原则上将这些事项改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市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
  1.税政集中审批(审核)业务清单
  2.办税服务厅集中审批(备案)业务清单
  3.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1.税政集中审批(审核)业务清单.DOC    
2.办税服务厅集中审批(备案)业务清单.DOC    
3.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DOC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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