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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现代物流税收征管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22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1]16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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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规范现代物流业税收征管,支持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服好务,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22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现代物流税收征管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22条
  1.物流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自备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物流企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国家确定的物流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物流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8.物流企业在设立初期基本建设期内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企业的绿化用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该企业所在地最低税额标准。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允许分步实施,逐年到位。
  9.从事物流业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10.从事物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1.物流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物流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3.对物流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4.从事物流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5.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等方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16.对新办物流运输企业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开展过渡期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建账建证,规范账务处理,及早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7.开展纳税评估延伸服务,根据重点物流税源户营运管理水平和经营特点,动态掌握企业发票开具和税款申报入库情况,助力规避政策风险和纳税风险,提高利润核算能力。力促企业全心投入业务拓展和航线营运。
  18.辅导自开票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领购、取得、开具、保管、缴销货物运输发票;辅导代开票纳税人在需代开发票时,准确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确保票面信息真实、内容齐全、逻辑关系合理。
  19.积极推动物流企业纳入国家物流企业试点范围,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暂不符合条件的,辅导并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
  20.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尽可能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增加透明度。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21.落实“一窗式”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资料;全面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种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程序。
  22.对物流企业及时提供税收援助,有特殊情况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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