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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2012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TRAS]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9
实施时间: 2012-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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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重点税源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2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728号)的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编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12年重点税源报表体系继续保持现行的《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主要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企业调查问卷(季报)》。
  2012年重点税源监控指标根据需要进行了微调,主要调整内容:一是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基本信息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改革有关规定,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选项,在《税收月报表》“增值税指标”中增加“应税服务销项税额”、“运输费用销项税额”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指标,在《财务季报表》中增加“本年累计发生的运输费用金额”指标;三是为了满足管理和分析的需要,修改《基本信息表》“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和报表期”选项,在《主要产品月报表》中增加“外购原材料成本”指标,并细化部分重要工业产品代码。
  二、报表报送要求
  在报送给国税局的报表数据中,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仅报送《税收月报表》和《主要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填报2012年12月份报表时,《税收月报表》仅填列年度累计数,其中《财务季报表》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的财务情况填报,《企业调查问卷(季报)》仅填报与下期生产经营形势相关的问题。《企业基本信息表》各项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年中有变化可以调整。房地产企业还需报送《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具体报送要求、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请您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012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TRAS)没有变化,可继续沿用上年,报表任务则需更新装入。软件、报表任务、填报说明、操作指南等文件下载地址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务软件。
  谢谢您的合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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